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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03年的孙志刚案——废止收容遣送制度
二.2005年佘祥林案——刑讯逼供冤假错案国家赔偿案
三.2009年邓玉娇案——舆论影响审判第一案、将正当防卫制度第一次推进舆论漩涡
四.2012年唐慧劳教案——间接推动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五.2014年呼格吉勒图案——冤家错案,非确定真凶的改判无罪第一案
六.2014年黄海波嫖娼被收容教育案——间接推动废止收容教育制度
七.2016年聂树斌被宣判无罪案——推进疑罪从无制度
八.2016年雷洋案——推进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
九.徐玉玉被电信诈骗案——推进电信诈骗司法解释出台,打击电信诈骗形成社会共识
十.2018年昆山反杀案——推进正当防卫制度,无限防卫扩大适用

一.2003年的孙志刚案——废止收容遣送制度
(一)案件简要情况
2003年3月17日晚上,任职于广州某公司的湖北青年孙志刚在前往网吧的路上,因缺少暂住证,被警察送至广州市“三无”人员(即无身份证、无暂居证、无用工证明的外来人员)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次日,孙志刚被收容站送往一家收容人员救治站。在这里,孙志刚受到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收容人员的野蛮殴打,并于3月20日死于这家救治站。这一事件被称为“孙志刚事件”。
(二)孙志刚案件经过
1.被收容
孙志刚来广州才20多天。2001年,他毕业于武汉科技学院,之后在深圳一家公司工作。20多天前,他应聘成为广州达奇服装公司的一名平面设计师。从深圳跳槽进入达奇公司,当时处于试用期,月薪2000元。
2003年3月17日晚10点,喜欢上网的孙志刚离开与朋友合租的住房,准备到附近一家网吧去玩。因为刚来广州,还没办理暂住证,他出门时也没随身携带身份证。走到天河区黄村大街上时,孙志刚突然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公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的警察拦住了去路。当时他穿着什么样的衣服,事后已无处查实,因而也无法判断警察拦住他,是否因为“他不修边幅”。
孙志刚并不知道,此时广州市公安机关正在开展“严打”的统一清查行动,三无人员是重点清查对象。当天下午,天河公安分局刚开了动员大会。由于身上没有带任何证件,孙志刚被带到了黄村街派出所。当晚,将近110人先后被带进这个派出所,其中30多人被收容。
3月18日凌晨2时左右,孙志刚被送到天河公安分局收容待遣所。该所值班民警罗侨安对其进行了询问。治安协管员罗东升参照黄村街派出所移送的询问笔录,“制作”了询问孙的笔录,并在笔录上填写了孙志刚的身份证号码及“无暂住证”、“无正当职业”、“无正常居所”等内容,然后让孙签字。民警罗侨安则代替待遣所所长签下了“同意收容遣送”的意见。
9个小时后(即18日上午),孙志刚向中转站护师殷孝玲报告自己有心脏病,因为紧张而心慌、失眠,要求放他出去或住院治疗。中转站遂以“心动过速待查”为由,将孙送往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
2.收容人员救治站——肇事者
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位于远郊,距市中心一个多小时车程。这里本来属于广州市精神病院,后来改称广州市脑科医院江村住院部。2002年8月1日,这个巨大院子的一个角落被划为特殊病区,由广州市民政局和广州市公安局批准,指定为收容人员救治站,专门为收容人员中的病患者提供基本治疗。救治站占用了三幢小楼。与普通医院不同的是,每一个病房的门窗都有铁栅栏。
救治站由脑科医院江村住院部副主任张耀辉分管。31岁的彭红军是病区区长,他手下有3名医生,护士若干和10名护工。彭后来被控玩忽职守,但早在今年年初,他就对这个新成立的机构提出直言不讳的批评和急切的改革建议。当时他说,“这里场地拥挤、设施简陋,工作人员素质低下,管理混乱,几无规章制度可循。”
而护工是救治站内的特殊角色。
乔志军,在武警上海总队服役五年后,回到家乡山西。2002年中,通过保安公司推荐来到广州,经培训后,被推荐到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当保安。
乔燕琴,同为山西人,去年年底通过熟人介绍来到救治站。
胡金艳,河南姑娘,与乔志军是一对恋人。
没过多久,这里的保安们都被改称为护工——要雇用保安必须向当地派出所交一笔钱,救治站为了省这笔钱,就给他们改了名。但事实上,这些护工从未接受过任何护理培训。病人仍然称他们为保安,“他们穿着迷彩服,提着警棍”,一些病人当庭指证说。警方后来还从救治站搜出了两支塑胶警棍和一支电警棍。乔燕琴在法庭作证时这样表述护工的职责,第一是“防止病人闹事和暴动”,其次才是协助护士拿药、打针、派饭。
3.殴打的开始——救治站每个新来者都要挨打,叫“过仓规”。
救治区的很多病房都关有精神不太正常的人,而206房之所以出名,是因为那里关的都是基本正常的人——精神病人一般不打人,206房就不同了。发生孙志刚惨案的这间206房,中间是一道铁门,两旁有窗,南北向过道的两侧是水泥砌成的铺位,大约有十一二个。
房间尽头是用水泥板隔开的厕所。靠窗的两个铺位是“大哥”专用,靠厕所的则属于新来者。在这里,病房被叫做“仓”。这种叫法甚至在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公安分局的逮捕申请书上都能得到证实。206房被称为“206仓”,调房被称为“调仓”。
3月19日晚,206仓关了8名病人。李海婴和钟辽国当时是206仓的两名“仓头”。“仓头”是由护工指定的。据李的朋友说,李海婴以小买卖为业,在番禹市汀沙村二大街文魁巷租房住,2001年办过暂住证。他为何在朋友的房内被带走收容,尚不清楚。3月7日,李海婴因患皮肤病和性病被送到救治站。刚来时也挨过三次打。3月8日,一名男护工用自己的手机让李打电话叫朋友送钱过来。在朋友花了70多块钱请两名护工吃了顿饭并塞了150块钱后,李没再挨过打,并且当上了“仓头”。
不只是李海婴,206仓的8个人都挨过打——救治站每个新来者都要挨打,这似乎是规矩,叫“过仓规”。另一名病人韦延良说,他3月11号进来,到18号的一周内已经挨了5次打。李海婴说,“206就是专门打人的地方,打完了,就把被打的调出去。”
3月18日晚9时50分,当孙志刚进来时,张明君刚被打得爬不起来,只能躺在床上休息。孙志刚在救治站的第一个落脚点,其实是二区201仓,里面关着10个精神病人。为什么把“心脏病人”孙志刚与精神病人关在一起,这是一个疑问。一位医生说,“部分精神病人难以控制或经常糊屎糊尿”。
而孙志刚此时至少已挨过两次打。据张明君说,他亲眼看到孙志刚在201仓被“贵州人”和“大胡子”两人殴打。拥有大学本科学历的服装设计师孙志刚,显然并不甘心自己的命运。20日凌晨时分,病人罗小海要出院,他的7名亲属来接他。孙志刚摇动着铁窗大叫:“我叫孙志刚,达奇服装公司职工,武汉科技学院毕业的大学生。在里面挨打!”由于孙记不清老板的电话号码,他的呼救并未奏效,反而招来了杀身之祸。山西籍护工乔燕琴,首先被惹恼了。此人身体高大精壮,一份调查报告形容他“一贯霸道,脾气暴躁,其余护工因惧怕而畏服”。“仓头”李海婴也在庭上作证说,乔曾告诉他,孙志刚向上面下来检查的人打小报告,说这里经常打死打伤人,要修理他一下。
当晚,乔燕琴来到206门外,对李海婴等人说,“孙志刚太闹,呆会儿把他弄过来让你们玩玩。”
晚上12点半,护工交班时间。乔燕琴和乔志军该下班了,由另外两名护工胡金艳和吕二鹏接班。乔燕琴提出要把孙志刚调房。胡金艳后来在法庭上辩解说,她当时在办交接班记录,没有听清乔说什么,也没有表示过同意或不同意。乔志军则辩解说,当时他并没有告诉吕二鹏调房就是为了要教训孙。但后来法院认定,这三人均属于“认同”乔燕琴的用意和行为。
值班护士办理手续后,乔燕琴和乔志军上楼了。乔燕琴来到206后,就对里面的人说,“那小子过来后,过半个小时,给我狠狠地打。不要打头,不要打出血。反正打死也没事。”“这里死一个人像死个蚂蚁一样!”(据乔燕琴在公安机关的笔录记载)然后,乔燕琴来到201,叫孙志刚出来,见孙没动,“我进去用右脚往孙志刚的小腹部踹了好几脚,再上去用右脚往他的肩膀和背部踹了好几脚,这时孙志刚便跪在地上,求我不要打他,我不理他,再往他的肩部及背部踹多几脚(据乔燕琴在公安机关的笔录记载),然后将孙拉了出来。
孙被换到206仓后,走到厕所旁的床位倒头睡下。而此时,乔燕琴等人下楼去煮玉米当宵夜。
“脑血管破裂?心脏病猝死?”
几分钟后,胡金艳在监控室发现206仓内有人再度殴打孙志刚,便跟着曾伟林又来到206。孙跪在地上,直请求换一个房间。孙抱着被子,跟着吕二鹏来到对门的205房,一头钻进了厕所。这里面有大约15个精神病人。但胡金艳说,他们一般是不打人的。然而很快,206房的病人们又听到了孙志刚的叫声,“非常凄惨”。他们从窗口可以看到,吕二鹏提着警棍隔着门在捅孙志刚。也有人称,他们看见吕进入了205,打从厕所里露出头来的孙志刚。
大约1点半左右,乔燕琴吃完了玉米,上楼回宿舍去了。此后未再听到孙志刚的动静。当天晚上,另一名值班护士邹丽萍在值班护理记录上,为孙志刚做的记录是“本班睡眠六小时”。
20日上午9时50分,护士查房,发现孙趴在水泥床上一动不动,且呼吸微弱,脸色发紫,赶忙把他送到救治室。值班医生任浩强做了常规抢救。十分钟后宣布孙死亡。他在向区长彭红军知会后,在死亡证明上填写了“脑血管破裂?心脏病猝死?” 并且声称孙志刚除趾部有异样外没有明显伤痕。
但在广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法医学鉴定书上,孙志强的伤痕是这样被描述的,“身体有多处表皮擦伤和表皮脱落,背部在60×50cm范围内大片皮下出血,其中在左侧背中部可见四处条形皮内出血,宽0.3cm,长分别为16、12、8.7、7.5cm。而解剖还查明,孙双肺表面淤黑,胃内有褐色水样物160cm。法医解释说:“被害人孙志刚因背部遭受钝性暴力反复打击,造成背部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206房的两次殴打“共持续了约9分钟”,而孙背部的出血区几乎覆盖满了整个背部,其状惨不忍睹。
结果
3月20日中午,当孙的朋友再次打电话询问时,得到的回答让他们至今难 以相信:孙志刚死了,死因是心脏病。护理记录表明,入院时,孙志刚“失眠、心慌、尿频、恶心呕吐,意识清醒,表现安静”,之后住院的时间,孙志刚几乎一直“睡眠”:直到3月20日早上10点,护士查房时发现孙志刚“病情迅速变化,面色苍白、不语不动,呼吸微弱,血压已经测不到”。
医生在10点15分采取注射肾上腺素等治疗手段,10分钟后,宣布停止一切治疗。孙志刚走完了他27年的人生路。
医院让孙志刚的朋友去殡仪馆等着。孙的朋友赶到殡仪馆后又过了两个小时,尸体运到。护理记录上,孙的死亡时间是2003年3月20日10点25分。
查处
广东省、广州市迅速成立联合调查组,全面开展调查工作。省、市政法公安机关也迅速成立联合专案组,全力开展案件侦破工作。至5月12日止,先后抓获李文星等8名涉嫌殴打孙志刚的人;涉嫌指使殴打孙志刚的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护工乔燕琴等5人已抓捕归案。同时,检察机关已对涉嫌渎职犯罪的有关人员立案侦查。目前,收容救治站的负责人、当晚值班医生彭红军和当晚值班护士曾伟林已被逮捕,天河区黄村街派出所民警李耀辉已被刑事拘留。
判决结果
2003年6月27日 [5] ,广东省高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乔燕琴(救治站护工)死刑;李海婴(被收容人员)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钟辽国(被收容人员)无期徒刑。其他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刑。
(三)孙志刚事件影响
由于此次受害者身亡,并且其身份不是流浪汉而是大学生,因而产生极大影响。许多媒体详细报道了此一事件,并曝光了许多同一性质的案件,在社会上掀起了对收容遣送制度的大讨论。先后有8名学者上书全国人大,要求就此对收容遣送制度进行违宪审查。
3个月后,2003年6月,国务院宣布废止已存在20余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公布施行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二.2005年佘祥林案——刑讯逼供冤假错案国家赔偿案
(一)案情经过:
佘祥林,1966年出生,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人,原系该县公安局原马店派出所治安巡逻员。村民们说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患有间歇性精神病。
1994年1月20日,张在玉失踪,张的亲属怀疑其被佘杀害,于是就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1994年4月11日,雁门口镇吕冲村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经张在玉亲属辨认,死者与张在玉特征相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994年4月28日,佘祥林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捕。
1994年10月13日,原荆州地区中级法院一审判处佘祥林死刑,佘不服提出上诉。
1995年1月6日 湖北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1997年12月15日,荆门市检察院认为佘祥林的行为不足以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将该案移交京山县检察院起诉。
1998年3月31日,京山县检察院将此案起诉至京山县法院。
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佘提出上诉。
1998年9月22日,荆门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佘祥林被投入沙洋监狱服刑。
京山县法院和荆门市中级法院的刑事裁定书上都认定了佘杀死妻子的事实,这个被认定的杀妻过程显得极为残忍:1994年元月20日晚10时许,佘将精神失常的妻子从床上拉起来,带到一处瓜棚里关起来。第二天凌晨,佘将六岁的女儿抱到父母房内,谎称妻子出走了,然后以外出寻找妻子为由,拿着手电筒、麻绳和张在玉的毛裤,推着自行车出门,来到瓜棚内,给妻子换了一身衣服。然后他把妻子带到吕冲村九组那处池塘边,“趁张不备,用石头猛击张的头、面部至张不能动弹,将张拖到堰塘的东北角,用麻绳将装有四块石头的蛇皮袋绑附其身沉入水中。次日下午将从张身上换下的衣服全部放在自家灶里烧毁”。当时佘祥林的杀人过程被媒体披露后,影响很大,人们都认为他是一个人间恶魔,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2005年3月28日 被丈夫佘祥林“杀害”的张在玉突然回家。据张在玉陈述,她与佘祥林经常发生争吵,后来索性离家出走,乞讨流浪至山东枣庄与一男子结婚并生下一子。
2005年3月30日,荆门市中级法院紧急撤销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要求京山县法院重审此案。为避免佘继续服刑,先采取变更强制措施的办法。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经重新开庭审理,宣判佘祥林无罪。
2005年9月2日佘祥林领取70余万元国家赔偿。
案件影响:刑讯逼供因为佘祥林案成为众矢之的,也决定了整个执法生态必须选择改变,以适应新的社会环境的改变。

三.2009年邓玉娇案——舆论影响审判第一案、将正当防卫制度第一次推进舆论漩涡
(一)事件经过
2009年5月10日晚8时许,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3名工作人员在该镇雄风宾馆梦幻城消费时,涉嫌对当时在该处做服务员的邓玉娇主动进行骚扰挑衅,邓玉娇用水果刀刺向两人,其中一人被刺伤喉部、胸部,经抢救无效死亡。邓玉娇当即拨打110报警。次日,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对邓玉娇采取强制措施。
死者名叫邓贵大,44岁,是野三关政府招商办公室主任;另一名伤者叫黄德智,以前是该镇农业服务中心副主任,抽调到招商办工作。另一名工作人员也是邓贵大的同事,他们三人均工作在同一间办公室。
消息在网络上传开后,因死者邓贵大原系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招商办公室主任,故被称作:邓玉娇刺官案。
2009年5月31日,湖北省恩施州公安局认定邓玉娇“防卫过当”,移送检察院起诉。巴东县纪检委则开除黄德智党籍,县公安局对其治安拘留,未予刑事拘留更未逮捕。
2009年6月5日下午,邓玉娇两位来自湖北的辩护律师收到巴东县法院依法送达的起诉书。检察机关认为邓玉娇具有防卫过当、自首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网民继续声援支持邓玉娇。但也有人认为法律为大,她防卫过当刺死邓贵大,被起诉是合情合理的,不能因为对方是官员,政府就屈服于网上的压力。
备受各界瞩目的“邓玉娇刺死官员案”,定于2009年6月16日在湖北巴东县法院一审开庭。邓玉娇的两位辩护律师汪少鹏、刘钢则认为,邓玉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他们将为邓玉娇做无罪辩护。根据中国《刑法》相关规定,防卫过当属于“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而自首和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均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16日上午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邓玉娇案”,并作出一审判决。
巴东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5月10日晚,邓贵大、黄德智等人酒后到该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娱乐城玩乐。黄德智强迫要求宾馆女服务员邓玉娇陪其洗浴,遭到拒绝。邓贵大、黄德智极为不满,对邓玉娇进行纠缠、辱骂,在服务员罗某等人的劝解下,邓玉娇两次欲离开房间,均被邓贵大拦住并被“推坐”在身后的单人沙发上。当邓贵大再次逼近邓玉娇时,被推坐在单人沙发上的邓玉娇从随身携带的包内掏出一把“水果刀”(注:最初的报道里曾明确提到,是一把修脚刀),起身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一直在现场的黄德智上前对邓玉娇进行阻拦,被刺伤右肘关节内侧。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黄德智所受伤情经鉴定为轻伤。
巴东县人民法院认为,邓玉娇在遭受邓贵大、黄德智“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被告人邓玉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经法医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据此,依法判决对邓玉娇免予刑事处罚。
(二)案件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6月2日阐述了对于邓玉娇案的立场,回应称越是媒体关注,办案法院越要保持理性,要坚决公正处理,绝对不能以个人的意志和感情来代替法律,最后的判决将是“充分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而“邓玉娇案”一审判决出来后,社会各界纷纷议论。从6月16日11时庭审结束,邓玉娇被免除刑事处罚判决后,新华网上一个对审判结果的投票统计显示,90%以上的网友支持判决。这说明,“邓玉娇案”的判决结果基本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在我看来,邓玉娇案是因为社会问题和舆论漩涡影响法院判决的第一案。也正是邓玉娇案,让正当防卫制度第一次成为了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

四.2012年唐慧劳教案——间接推动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一)事件经过
2006年10月,时年仅11岁的永州女孩乐乐(化名)失踪。后经查实,乐乐被朋友周军辉骗奸并被胁淫,三个月里被强奸一百多次。受害人母亲乔装打扮确定情报后,请两名亲戚扮成嫖客救出了女儿。
2007年1月5日,永州零陵区警方正式立案。湖南省公安厅获悉此案后相当重视,并作了“请高度重视,依法惩处”的批示。2月17日,永州市公安局局长刘建宽作出了“必予高度重视,只有11岁幼女,务必严惩彻查,并追究民警办案不力的责任”的批示。
在省市两级公安机关的直接干预下,乐乐的案件很快进入了正常的渠道,永州市公安局立即成立了专案组彻查此案。很快,涉及此案的6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周军辉、秦星、陈刚、刘润、蒋军军、兰小强被立案侦查。
2008年,案子由零陵区移送到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当年4月由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08年6月6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6名被告均受到了法律惩处,其中两主要被告一审被判处死刑。同时3名涉案警察也分别得到了相应的处分。
2008年6月6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乐乐作为一个正在读小学五年级的学生,平时表现好,家庭生活幸福,不存在主动卖淫的动机。秦星、陈刚招募、纠结、指示多人从事卖淫行为已经构成组织卖淫罪,罪名成立。秦星被判处死刑、陈刚被判处无期徒刑。周军辉以暴力胁迫不满11岁幼女卖淫,致使其染上性病和出现精神障碍,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强迫卖淫罪,罪名成立,被判处死刑。刘润、蒋军军、兰小强等人强奸罪名成立,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16年、15年。被告人周军辉、秦星、陈刚各赔偿乐乐经济损失2万元,刘润等3人赔偿乐乐经济损失1万元,共计9万元。
2009年2月11日法院重审后,再次做出判决:维持原判。判决后,此案因为证据不足被高院发回重审。
2010年11月28日,一个名为“永州受害女之母”的人在微博上发出了一条求助信息,称她11岁的女儿乐乐失踪后遭强迫卖淫,案子拖了4年还没结。微博的主人叫唐慧,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37岁。自此,随着记者的一路追踪调查,一个令天下父母痛断肝肠的11岁幼女被迫卖淫案浮出水面。
2010年12月23日此案再次开庭。唐慧请求法院判令7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84万元,并请求判处7被告死刑。
2012年2月21日上午9时,备受关注的“永州少女被迫卖淫案”在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
2012年6月5日,湖南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决:包括“妓院”老板秦星在内的两名被告因强迫卖淫罪被判死刑,4人被判无期徒刑,另有1人获刑15年。
此后,唐慧为女儿的遭遇奔走各处上访。2012年8月2日,湖南省永州市劳教委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对唐慧处以“劳动教养1年6个月”。
2012年8月10日,湖南省劳教委撤销永州市劳教委对唐慧的劳教决定。
2012年11月3日,唐慧向永州市劳教委提出行政赔偿申请。
2013年1月5日永州市劳教委认为唐慧的请求不符合国家赔偿范围,不予赔偿。
2013年1月23日,唐慧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永州市劳教委赔偿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463.85元,书面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2013年7月15日,唐慧案二审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唐慧胜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于上诉人提出的书面道歉申请,没有法律条款予以支持。对上诉人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和要求永州市劳教委赔偿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641.15元予以支持。
(二)案件影响
唐慧作为一个标志性的案件,为废止劳教制度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2013年11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这意味着已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决定规定,劳教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劳教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2013年12月底,北京市所有劳教所均已摘牌,所有劳教人员也均已被释放。

五.2014年呼格吉勒图案——冤家错案,非确定真凶的改判无罪第一案
(一)案件情况
1996年4月9日晚7时45分左右,被害人杨某某称要去厕所,从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千里香饭店离开,当晚9时15分后被发现因被扼颈窒息死于内蒙古第一毛纺织厂宿舍57栋平房西侧的公共厕所女厕所内。呼格吉勒图于当晚与其同事闫峰吃完晚饭分手后,到过该女厕所,此后返回工作单位叫上闫峰到案发女厕所内,看到杨某某担在隔墙上的状态后,呼格吉勒图与闫峰跑到附近治安岗亭报案。
4月11日,呼格吉勒图作出有罪供述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副局长冯志明和办案人员认定,呼格是在女厕对死者进行流氓猥亵时,用手掐住死者的脖子导致其死亡的 。呼格吉勒图的母亲尚爱云接到民警通知,让准备行李送看守所 。
同年5月23日,呼格吉勒图案开庭审理,检方以“流氓罪”和“故意杀人罪”两项罪名对呼格吉勒图提起公诉 。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呼格吉勒图在公共场所采取暴力手段猥亵妇女,并扼颈致被害人窒息死亡,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应依法严惩 。呼和浩特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6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该院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呼格吉勒图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因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裁定 。”
1996年6月10日6点,死刑公审大会在乌兰恰特召开。呼格吉勒图与其他三名死刑犯被绳子捆绑,围观的人挤满了两层楼 。10点,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呼格吉勒图的三弟庆格勒图在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后,在火葬场料理了后事。
2005年10月23日,赵志红承认在第一毛纺厂家属区公共厕所内杀害了一名女性。2006年,内蒙古司法机构组织了专门的调查组复核此案。
2007年1月1日,赵志红的死刑被临时叫停。
2014年11月20日,呼格吉勒图案进入再审程序。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再审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之后启动追责程序和国家赔偿。12月30日,内蒙古高院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支付李三仁、尚爱云国家赔偿金共计2059621.40元 。
2019年7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对罪犯赵志红执行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负责人就赵志红死刑复核一案答记者问称,证据不足,不予确定。
(二)案件影响
人民法院报的点评:呼格吉勒图案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意味着,既要追求司法的宏观正义,也要通过具体案件实现司法的微观正义。呼格案成为法治决心的“试金石”,也寄予了人们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和希望。
我认为:呼格吉勒图案让命案必破成为一个不太切合实际的要求,让平反冤假错案成为一个可以突破的禁区。

六.2014年黄海波嫖娼被收容教育案——间接推动停止适用收容教育制度
(一)案件情况
2014年5月15日,北京警方获得线索称,在某酒店有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
2014年5月15日16时许,朝阳区警方配合刑侦总队民警在北京市朝阳区华威桥工大建国饭店楼下将黄海波和一女子当场抓获。[1]
经审讯,黄海波对嫖娼一事供认不讳。2014年5月16日中午,黄海波被正式移送至拘留所。
2014年5月16日,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北京”发布消息证实,演员黄海波(微博)15日晚因嫖娼已被北京警方依法行政拘留。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嫖娼将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2014年5月31日,拘留期满的黄海波并没有被北京警方释放。当日上午,北京警方向媒体证实:黄海波因卖淫嫖娼,被转为收容教育6个月。
(二)案件影响
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该《决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据此制定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黄海波案开始,让收容教育制度走入媒体的焦点,自此,开始收容教育实际上已经在内部进行实际的控制,大大缩小了适用范围。
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作报告称,“通过调研论证,各有关方面对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已经形成共识,启动废止工作的时机已经成熟。为了深入贯彻全面依法治国精神,我们建议有关方面适时提出相关议案,废止收容教育制度。”(2018年12月26日《北京青年报》)
2019年,收容教育制度实际上已经废止。

七.2016年聂树斌被宣判无罪案——推进疑罪从无制度
(一)基本案情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一案,于1995年3月15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聂树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妇女罪判处聂树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聂树斌、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孟东分别提出上诉。1995年4月2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的定罪量刑,撤销对聂树斌犯强奸妇女罪的量刑,改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核准聂树斌死刑。1995年4月27日聂树斌被执行死刑。
2005年1月17日,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河北公安机关网上追逃的王书金,被河南省荥阳市公安机关抓获后自认系本案真凶。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社会关注。
2007年5月,申诉人张焕枝等人提出申诉,请求宣告聂树斌无罪。2014年12月4日,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本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本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查后建议本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16年6月6日作出再审决定,提审本案。第二巡回法庭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二审程序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再审期间,申诉人张焕枝提出,聂树斌系被错抓、错判,请求宣告聂树斌无罪。诉讼代理人李树亭提出,原判认定聂树斌强奸妇女、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依法宣告聂树斌无罪。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聂树斌实施了故意杀人、强奸妇女的行为,应当依法改判聂树斌无罪。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后认为,本案缺乏能够锁定原审被告人聂树斌作案的客观证据,聂树斌作案时间不能确认,作案工具花上衣来源不能确认,被害人死亡时间和死亡原因不能确认;聂树斌被抓获之后前5天讯问笔录缺失,案发之后前50天内多名重要证人询问笔录缺失,重要原始书证考勤表缺失;聂树斌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有罪供述与在卷其他证据供证一致的真实性、可靠性存疑,是否另有他人作案存疑;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也没有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定罪要求。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该判决已生效。
(二)案件影响
聂树斌案是社会高度关注案件,是典型的疑罪从无案件。该案的再审改判,是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的坚定实践,是健全完善冤假错案防范、纠正机制的重要成果,是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具体落实,是社会进步、法治昌明、司法公正的生动体现,必将在全社会产生信仰法治、信赖司法的正能量。

八.2016年雷洋案——推进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
(一)案件情况
北京昌平警方微博中通报:2016年5月7日20时许,警方接群众举报,位于昌平区霍营街道某小区一家足疗店内存在卖淫嫖娼问题。民警在将涉嫌嫖娼的男子雷洋带回审查时,雷洋抗拒执法并企图逃跑,警方依法对该人采取强制约束措施。在将雷洋带回公安机关审查过程中,雷洋突然身体不适,警方立即将其送往医院,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5月10日
家属要求尸检并公布执法视频
雷洋家属和律师先后前往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治安支队、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及昌平区检察院,提出尸检诉求,并希望警方能够公布执法记录仪视频,还原真相。
5月11日
警方二次通报:视频拍摄设备被摔坏 有物证证实雷洋嫖娼
平安昌平微博凌晨通报,称雷洋在逃跑过程中激烈反抗,不但咬伤民警,还将民警拍摄设备打落摔坏。此外,有相关物证可证实雷某存在嫖娼行为,并支付了200元嫖资。为进一步查明雷洋死因,将依法委托第三方在检察机关监督下进行尸检。昌平检方已依法介入调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将派法医协助参与调查。
5月11日
当事民警接受媒体采访公开回应
此次出警的现场指挥员、昌平公安分局东小口派出所副所长邢永瑞接受专访时表示,因是便衣行动,警方当晚没携带执法记录仪,而是用手机进行了录像。但盘查过程中遭到了雷洋激烈反抗,导致手机掉在地上摔坏了,后来让别人进行了录像。当记者提出要看一下手机录像视频时,警方表示将会在适当时机向媒体公布。
5月17日
雷洋家属到北京检方递交刑事报案书
雷洋家属吴某某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递交刑事报案书,要求市检察院对昌平公安分局办理雷某涉嫌嫖娼的相关警察、辅警立案侦查。
5月19日
北京警方:对雷洋案决不护短
北京检方表示,鉴于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先已接收雷某家属控告并已依法开展初查工作,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正依法进行督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已依法将吴某某的报案材料移送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处理。
随后,北京市公安局通过官方微博表示,对雷洋案高度重视。公安机关坚决尊重事实、尊重法律,坚决依纪依法处理,决不护短。
6月1日
涉案五民警被北京检方立案侦查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完成对“雷洋案”线索的初查工作,认为符合立案侦查条件。根据办案的实际需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将该案交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立案侦查。2016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依法决定对昌平区公安分局东小口派出所民警邢某某等五人进行立案侦查,按程序通知家属。
2016年6月8日
北京检方下午通报了雷洋案件的最新办理进展。承办此案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职务犯罪局分别约见了涉案警务人员和雷洋家属聘请的律师,通报案件办理情况,并听取了律师意见建议,收取了相关材料。
2016年6月27日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邀请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学院、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院、四川大学华西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等单位的全国法医学、病理学知名专家就鉴定机构提交的雷洋尸体检验鉴定结论进行审查论证 [12] 。
死者雷洋符合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检察机关将继续依法侦查。涉案警务人员在执法中存在不当行为,东小口派出所副所长邢某某、辅警周某起主要作用,且在案发后有妨碍侦查的行为。
2016年6月30日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向雷洋死亡案件涉案警务人员及其家属、雷洋家属及双方聘请的律师依法告知了雷洋尸检鉴定意见。
检察机关对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进行了审查,组织了专家审查论证、文证审查,确定死者雷洋符合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检察机关将继续依法侦查,结合侦查工作依法判断事实和证据,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和责任轻重。
涉案警务人员在执法中存在不当行为,昌平公安分局东小口派出所副所长邢某某、辅警周某起主要作用,且在案发后有妨碍侦查的行为。
根据其行为性质和办案实际需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已报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变更强制措施,对邢某某、周某以涉嫌玩忽职守罪依法决定逮捕。
2016年11月29日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对犯罪嫌疑人邢某某、孔某、周某、张某某、孙某某等5人涉嫌玩忽职守案侦查终结、依法移送公诉部门审查,并对犯罪嫌疑人孔某、周某、张某某、孙某某等4人取保候审。
2016年12月23日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对邢某某、孔某、周某、孙某某、张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务人员玩忽职守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经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5月7日晚,根据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专项行动部署,东小口派出所时任副所长邢某某带领民警孔某、辅警周某、保安员孙某某、张某某等人在昌平区龙锦三街涉黄足疗保健店附近执行便衣蹲守、打击任务。
当晚21时许,雷某在位于龙锦三街23-13号的足疗保健店接受有偿性服务离开时,被邢某某等人发现。因怀疑雷某有嫖娼行为,邢某某等人立即追赶,示明警察身份后进行盘查。因雷某试图逃跑,遂对其拦截并抱腰摔倒。在制服和控制雷某过程中,邢某某等人对雷某实施了用手臂围圈颈项部、膝盖压制颈面部、摁压四肢、掌掴面部等行为,后邢某某违规安排周某、孙某某、张某某独立驾车押送。在车辆行驶至龙锦苑东五区南门内丁字路口西侧转弯处时,雷某试图跳车逃跑,并呼喊挣脱。邢某某等人再次对雷某进行制服和控制,并使用手铐约束,再次向雷某示明身份。
其间,邢某某等人对雷某实施了脚踩颈面部、强行拖拽上车等行为,致使雷某体位多次出现变化。后雷某出现身体瘫软和不再呼喊挣脱等状况,邢某某等人在发现雷某身体出现异常后,未及时进行现场急救、紧急呼救和送医抢救。
待后送到医院抢救时已无生命体征,于当晚22时55分被宣告死亡。经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雷某符合生前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本例吸入性窒息的形成不排除与死者生前在饱食状态下,因执法过程中的外力作用和剧烈活动以及体位变化等因素有关。
事发后,邢某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做虚假陈述,引发公众质疑,并与其他四名涉案警务人员故意编造事实、隐瞒真相,妨碍侦查。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认定:邢某某等五人在执行公务活动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存在不当执法行为,执法行为超出合理限度,致执法对象发生吸入性窒息;不履行职责,在发现雷某身体出现异常后,未及时进行现场急救、紧急呼救和送医抢救,致执法对象未得到及时救治,以致发生死亡结果。且事后故意编造事实、隐瞒真相、妨碍侦查。
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符合玩忽职守罪构成条件。鉴于邢某某等五人系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开展执法活动,对雷某执行公务具有事实依据与合法前提且雷某有妨碍执法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能够认罪悔罪,综合全案事实和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邢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务人员不起诉。
同时,检察机关已向纪检机关通报有关涉案党员违纪情况,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意见书,并移送相关材料,建议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对邢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务人员及相关责任人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二)雷洋案的影响
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因为此案进一步提高更高层次进行推进。
公安部2016年5月31日召开会议强调,对涉警舆情,要高度重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待,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对确有执法过错的,要严格依纪依法处理,决不包庇决不袒护”。这个在雷案有关进展情况发布20分钟后出台的消息,实际上已经表明了中国警察最高领导机关对涉警舆情的高度重视,亮明了警察机关“客观公正对待”以及“严格依纪依法处理”的鲜明态度。
来自公安部网站的消息说,公安部长郭声琨昨天“在公安部党委会议上强调,各级公安机关要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有的放矢地组织开展社会治安专项整治,坚持不懈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
2016年5月20日,《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5月20日起实施。
准确的说,雷洋一案并不是推动了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而是在中央既定政策公布的情况下,为这一政策迅速深入人心提供了更好的注脚。

九.徐玉玉被电信诈骗案——推进电信诈骗司法解释出台,打击电信诈骗形成社会共识
(一)基本案情
2016年8月,被告人陈文辉以发放贫困学生助学金为名,诈骗山东临沂市学生徐玉玉9900元钱。徐玉玉报警后回家途中身体不适,抢救无效身亡。2017年7月19日上午,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罪名,对诈骗团伙七被告人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山东省高级人民院二审裁定驳回陈文辉等上诉,维持原判。
(二)案件影响
徐玉玉电信诈骗案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引发了强烈的舆论反应。电信网络诈骗类案件近年高发、多发,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诚信,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亟需加大打击惩处力度,并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两高一部”共同制定出台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提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法律标准,为严惩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本案是适用《意见》审理的第一例要案,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前提下,依法对被告人从严惩处,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起到了积极的打击、治理作用。

十.2018年昆山反杀案——推进正当防卫制度,无限防卫扩大适用
(一)案件情况
2018年8月27日晚上21时35分,江苏昆山市开发区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发生一起刑事案件。昆山一轿车与电动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双方争执时轿车车内一名男子拿出刀,砍向电动车车主,之后长刀不慎落地,骑车人捡起长刀反过来持刀追赶该男子,男子被砍伤倒在草丛中。
截至2018年8月28日,该案件导致宝马车内的刘某某死亡,骑车人于某某受伤。2018年8月28日晚,昆山市检察院宣布提前介入此案调查。案件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9月1日,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对“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发布通报。通报称,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
(二)案件影响
2019年3月12日,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发布,昆山"反杀"案被写入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6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表彰大会在京举行。“8·27昆山反杀案”突发后作为检察机关代表提前介入的检察官王勇受到了表彰 。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该案例的指导意义:一是说明立法确立“特殊防卫”的意义。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通常被称为“特殊防卫”。刑法作出特殊防卫的规定,目的在于进一步体现“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秩序理念,同时肯定防卫人以对等或超过的强度予以反击,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不必顾虑可能成立防卫过当因而构成犯罪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如果面对不法侵害人“行凶”性质的侵害行为,仍对防卫人限制过苛,不仅有违立法本意,也难以取得制止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害的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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