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149|回复: 0

在绝对确凿合法的证据、明确清晰法律规定前提下,可以打赢 ...

[复制链接]

2

主题

6

帖子

10

积分

新手上路

Rank: 1

积分
10
发表于 2023-1-18 13:26: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生活在当下的每个公民,一生中极有可能被别人“告”或者“告”别人。这是商品经济、社会活动的必然。为了型塑社会有序活动,主流便是敲定法律、小单位团体制定自己规章制度、社会民间有约俗成规等等。
倘若,出现“告”别人或者“被别人告”时,一个普通小白、法律素人现身说“法”:在绝对确凿合法的证据确凿、明确清晰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也不一定能打赢“官司”!
具体体验如下: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规定:原审(一审)、二审(市级)、再审(省高级法院)、市级检察院监督等法律程序走完,申请人“不服”时还可以依法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求监督复查提告一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六条当事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存在明显错误的,可以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经初核,发现可能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移送本院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审查处理: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有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
  (五)有证据证明检察人员办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
  (六)其他确有必要进行复查的。
  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审查后,认为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错误,应当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予以撤销并依法提出抗诉;认为不存在错误,应当决定复查维持,并制作《复查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本案,正因如此法条依法提告。为了不浪费网友宝贵时间,直接将省级检察院“答复”晒一晒(原文):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多点娱乐

GMT+8, 2025-10-13 20:57 , Processed in 0.201193 second(s), 2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