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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遵义龙某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法律评析——广州律师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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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22 20:47: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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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遵义,仁怀,一男子龙某和陈某合伙做生意,陈某负责提供基酒,并用龙某提供的中药配方泡制了两款药酒。为了药酒检测合格,龙某将没有添加某成分的两款药酒抽样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抽样检测合格后,就准备投入生产、销售。

后来,龙某为了让自己提供药方炮制的药酒更有壮阳效果和加大市场销售量,在法人陈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在原炮制酒药方里面添加了某药物成分,泡制好后,陈某和龙某分别分得400多斤的散装配制酒。

龙某分得的散装配制酒没有进行销售,但陈某分得的酒随后便卖给任某,销售了2.1万元,之后有客人喝了该药酒之后,便产生了胸闷、头晕等症状,陈某结合客人反映情况怀疑该药酒可能存在质量问题。

事后,陈某为怕闹出人命,主动到市场监督管理局报案,后经抽样检测,发现该药酒含有某药物成分,禁止在食品原料中添加。

案件随后被移送到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民警接着电话联系龙某后,龙某未交代他在配制的酒中添加某药物成分。

检方认为龙某涉嫌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接着对龙某提起了公诉。


对此,广州律师吴国雄评析道:

我国刑法第144条明确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龙某私自在保健酒中添加某药物成分,增强保健效果,以达到推销和赚钱的目的,其行为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量刑处罚幅度在5年-10年。

本案中,龙某虽电话联系到案,但到案后未如实供述添加某药物成分的事,不符合自首的情节,不能从宽处理。

律师经过阅卷后认为龙某在本案中,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法院经过审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后,最终认为:龙某犯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大家对于本案有什么看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

@广州律师吴国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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